張貼日期: 2022-01-27 08:48:33 點閱:298
法規類別: 行政 > 交通部 > 公路目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
列印時間:111/01/22 16:03
慢車駕駛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
鍰:
一、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。
二、在同一慢車道上,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。
三、不依規定,擅自穿越快車道。
四、不依規定停放車輛。
五、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。
六、聞消防車、警備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救險車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
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。
七、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,未讓行人優
先通行。
八、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,未讓行人優先
通行。
九、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,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
迫近。
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,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
者時,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
二百元以下罰鍰。
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,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
或死亡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