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1-07-05 08:30:29 點閱:468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6月3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80791A號函辦理。
二、因應全國實施疫情警戒第三級時間延長,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,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,目前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延長至110年7月2日(星期五)止;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、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亦請所有學生停止前往,留在家中學習,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亦配合學校停止辦理。
三、審酌部分原於課後時段辦理各類教育事項之兼職服務人員,因停課導致授課(或服務)時間大幅減少而有生活困難之情形,為協助是類人員生活紓困,爰針對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,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扶助之「未具本職人員(時薪制人員)」予以紓困並補助部分鐘點費。
四、本案補助對象如下:
(一)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扶助之外聘鐘點制教師(未具本職之人員)於國中小學習節數以外時間授課或提供服務,因學生停止到校上課且未能線上授課或提供服務,致鐘點費中斷者(以下簡稱受疫情影響人員)。
(二)未具本職之退休軍公教人員,非屬本案補助對象。
五、本案「鐘點費紓困補貼」額度,係以受疫情影響人員之「總受影響節數」乘以「調整後每節鐘點費」設算,說明如下:
(一)總受影響節數:按110年5月18日前,受疫情影響人員原規劃授課(服務)節數設算;設算期間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7月2日止。
(二)以調整每節(小時)鐘點費計算:依「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」所定各學制支給數額補助60%之鐘點費設算,國民中學每節216元(360元X60%)、國民小學每節192元(320元X60%)。
六、本案紓困經費申請方式及期程,說明如下:
(一)受疫情影響人員:應於旨揭須知發布後至110年8月31日前,填寫所附之申請表後,向服務學校申請(可採電子檔方式辦理,無須紙本),經學校審核認定後,至遲應於2週內,以撥款方式一次性匯入是類人員指定帳戶。
(二)學校:應檢附受疫情影響人員申請經費之請領清冊,於110年9月30日前函報本府辦理經費追加減或核結作業;如係辦理經費追加減者,其核結作業請於110年10月31日前函報本府。
七、另請學校受理紓困作業時,應提醒申請人,如於同校或跨校具多種身分,僅能於一校勾選一種身分並申請一次,且不得跨校或跨縣市重複申請。又為避免出現申請人跨校、跨縣市或跨部會重複申請紓困經費之情形